跟蹤騷擾防制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警察機關受理跟蹤騷擾行為案件,應即開始調查、製作書面紀錄,並告知被害人得行使之權利及服務措施。
- 前項案件經調查有跟蹤騷擾行為之犯罪嫌疑者,警察機關應依職權或被害人之請求,核發書面告誡予行為人;必要時,並應採取其他保護被害人之適當措施。
- 行為人或被害人對於警察機關核發或不核發書面告誡不服時,得於收受書面告誡或不核發書面告誡之通知後十日內,經原警察機關向其上級警察機關表示異議。
- 前項異議,原警察機關認為有理由者,應立即更正之;認為無理由者,應於五日內加具書面理由送上級警察機關決定。上級警察機關認為有理由者,應立即更正之;認為無理由者,應予維持。
- 行為人或被害人對於前項上級警察機關之決定,不得再聲明不服。
最新筆記
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警察」機關「受理跟蹤騷擾行為案件」,應即開始🌂調查、製作書面紀錄,並🌂告知被害人得行使之權利及服務措施。
警察介入模式
II 前項案件經調查有「跟蹤騷擾行為之犯罪嫌疑」者,警察機關應依職權或被害人之請求,核發「⚠️⚠️書面告誡」予行為人;必要時,並應採取其他保護被害人之適當措施。
🔵林琬珊師:
核發書面告誡後,所發生的 法律效果是命行為人禁止再為跟蹤騷擾行為,就其「權利義務」發生影響,同時成為「保護令聲請之要件」,顯然是警察機關就「具體」事件基於其意思所為之決定,並且「對外發生法律效果」,因此,書面告誡應屬🌂行政處分
5法律效果
🔵林琬珊師:
救濟程序則依4 3 ~4 5進行,而非依行政程序法或警察職權行使法處理
III 行為人或被害人對於警察機關核發或不核發書面告誡不服時,得於收受書面告誡或不核發書面告誡之通知後10日內,經原警察機關向其「🛕上級警察機關」表示異議。
IV 前項異議,原警察機關認為有理由者,應立即更正之;認為無理由者,應於5日內加具書面理由送上級警察機關決定。上級警察機關認為有理由者,應立即更正之;認為無理由者,應予維持。
V 行為人或被害人對於前項上級警察機關之決定,❌不得再聲明不服。
不得再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訴訟法101 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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