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蹤騷擾防制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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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警察機關受理跟蹤騷擾行為案件,應即開始調查、製作書面紀錄,並告知被害人得行使之權利及服務措施。
- 2.前項案件經調查有跟蹤騷擾行為之犯罪嫌疑者,警察機關應依職權或被害人之請求,核發書面告誡予行為人;必要時,並應採取其他保護被害人之適當措施。
- 3.行為人或被害人對於警察機關核發或不核發書面告誡不服時,得於收受書面告誡或不核發書面告誡之通知後十日內,經原警察機關向其上級警察機關表示異議。
- 4.前項異議,原警察機關認為有理由者,應立即更正之;認為無理由者,應於五日內加具書面理由送上級警察機關決定。上級警察機關認為有理由者,應立即更正之;認為無理由者,應予維持。
- 5.行為人或被害人對於前項上級警察機關之決定,不得再聲明不服。
深度解讀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4條規定了警察機關對於跟蹤騷擾行為案件的處理程序和權限。以下是對各項款的釋義: 1. 警察機關受理跟蹤騷擾行為案件時,應立即開始調查、製作書面紀錄,並告知被害人他們可以行使的權利和相應的服務措施。這意味著警察機關需要立即對跟蹤騷擾行為進行調查,並為被害人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護。 2. 如果經調查確認有跟蹤騷擾行為的犯罪嫌疑者,警察機關應根據職權或被害人的請求,核發書面告誡給行為人。必要時,警察機關還應採取其他保護被害人的適當措施。這表示警察機關有權利發布書面告誡給涉及跟蹤騷擾的行為人,同時針對被害人提供必要的保護措施。 3. 如果行為人或被害人對於警察機關核發或不核發書面告誡不服,他們可以在收到書面告誡或未接收書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1 版
- 騷擾名詞
- 核名詞
- 告誡名詞
- 異議名詞
- 聲明不服名詞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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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