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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蹤騷擾防制法 第 4 條

  1. 1.警察機關受理跟蹤騷擾行為案件,應即開始調查、製作書面紀錄,並告知被害人得行使之權利及服務措施。
  2. 2.前項案件經調查有跟蹤騷擾行為之犯罪嫌疑者,警察機關應依職權或被害人之請求,發書面告誡予行為人;必要時,並應採取其他保護被害人之適當措施。
  3. 3.行為人或被害人對於警察機關核發或不核發書面告誡不服時,得於收受書面告誡或不核發書面告誡之通知後十日內,經原警察機關向其上級警察機關表示異議
  4. 4.前項異議,原警察機關認為有理由者,應立即更正之;認為無理由者,應於五日內加具書面理由送上級警察機關決定。上級警察機關認為有理由者,應立即更正之;認為無理由者,應予維持。
  5. 5.行為人或被害人對於前項上級警察機關之決定,不得再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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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4條規定了警察機關對於跟蹤騷擾行為案件的處理程序和權限。以下是對各項款的釋義: 1. 警察機關受理跟蹤騷擾行為案件時,應立即開始調查、製作書面紀錄,並告知被害人他們可以行使的權利和相應的服務措施。這意味著警察機關需要立即對跟蹤騷擾行為進行調查,並為被害人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護。 2. 如果經調查確認有跟蹤騷擾行為的犯罪嫌疑者,警察機關應根據職權或被害人的請求,核發書面告誡給行為人。必要時,警察機關還應採取其他保護被害人的適當措施。這表示警察機關有權利發布書面告誡給涉及跟蹤騷擾的行為人,同時針對被害人提供必要的保護措施。 3. 如果行為人或被害人對於警察機關核發或不核發書面告誡不服,他們可以在收到書面告誡或未接收書面告誡的通知後的十天內,向原警察機關提出異議。這意味著行為人或被害人可以對警察機關的決定提出異議,並向原警察機關提交相關證據和理由。 4. 如果原警察機關認為異議有理由,應立即更正。如果原警察機關認為異議無理由,則應在五天內以書面理由通知上級警察機關作出決定。上級警察機關如果認為異議有理由,則應立即更正。如果上級警察機關認為異議無理由,則應維持原決定。 5. 對於上級警察機關的決定,行為人或被害人不得再聲明不服。這意味著行為人或被害人不能對上級警察機關的決定提出進一步的異議。 根據台灣的跟蹤騷擾防制法第4條資料,這些規定保護了被跟蹤和騷擾的人的權益,並提供了一個程序來處理此類案件。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確保被害人能夠得到適當的保護和支持,同時確保警察機關在調查和處理案件時遵循正確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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