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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蹤騷擾防制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法所稱跟蹤騷擾行為,指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下列行為之一,使之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 一、監視、觀察、跟蹤或知悉特定人行蹤。 二、以盯梢、守候、尾隨或其他類似方式接近特定人之住所居所、學校、工作場所、經常出入或活動之場所。 三、對特定人為警告、威脅、嘲弄、辱罵、歧視、仇恨、貶抑或其他相類之言語或動作。 四、以電話、傳真、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設備,對特定人進行干擾。 五、對特定人要求約會、聯絡或為其他追求行為。 六、對特定人寄送、留置、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 七、向特定人告知或出示有害其名譽之訊息或物品。 八、濫用特定人資料或未經其同意,訂購貨品或服務。
  2. 對特定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同居親屬或與特定人社會生活關係密切之人,以前項之方法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無關之各款行為之一,使之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亦為本法所稱跟蹤騷擾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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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本法所稱「跟蹤騷擾行為」,指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對「🥷特定人」(可得特定之人)「⚠️⚠️反覆或持續」(不斷、長期)為「⚠️⚠️違反其意願」(unwanted;負面感受,例如已明確及嚴肅拒絕、封鎖、表示憤怒)&「⚠️⚠️與性或性別有關」(sex or gender)之下列行為之一,使之「⚠️⚠️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負面感受,害怕&憤怒,例如不舒服、手抖失眠、難過、還要裝堅強、疲憊、厭惡): 跟蹤騷擾行為 一、監視、觀察、跟蹤或「知悉特定人行蹤」。 監視 二、以盯梢、守候、尾隨或其他類似方式「接近特定人」之住所、居所、學校、工作場所、「經常出入或活動之場所」。 尾隨 例如窒息式緊隨 三、對「特定人為警告、📌威脅、嘲弄、辱罵、歧視、仇恨、貶抑或其他相類之言語或動作」(不擇手段方式)。 歧視 例如踐踏、蹂躪性別界線 四、以「⚠️⚠️電話、傳真、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設備」,對特定人進行干擾。 通訊 實務上通訊騷擾最大宗 💇立法理由: 包含撥打無聲電話或發送內容空白之 傳真或電子訊息,或經拒絕後仍繼續撥 打電話、傳真或傳送電子訊息等 五、對特定人「要求約會、聯絡或為其他📌追求行為」。 不當追求 六、對特定人「寄送、留置、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 寄送物品 七、向特定人「告知或出示有害其名譽」之訊息或物品。 妨害名譽 行為人言論自由 vs 被害人身心安全、行動自由、隱私 八、「濫用特定人資料或未經其同意,訂購」貨品或服務。 冒用採購 II 對特定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同居親屬或「🥷與特定人社會生活關係密切之人」,以前項之方法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無關之各款行為之一,使之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亦為本法所稱跟蹤騷擾行為。 * 家庭成員,優先適用家庭暴力防治法 * 反覆或持續? 💇立法理由: 參考外國法制實務,德國聯邦最高法 院認為判斷『持續反覆』要件,重點在於行為人是否顯露出不尊重被害人反對 的意願,或對被害人的想法採取漠視而 無所謂的心態;奧地利刑法認為應從『時 間限度』,即長時間的騷擾,結合『量的限度』,即次數與頻繁度作整體評價; 日本則認為所謂『反覆』,係指複數次重複為之,以時間上的近接性為必要, 並就個別具體事案作判斷。」此外,立法理由提及,本條適用並不意味著全數款項之要件皆須符合,「僅須反覆或持續從 事第一項各款行為之一項或數項,即有本條適用 * 心生畏怖? 💇立法理由: 應以已使被害人明顯感受不安或恐懼,並逾越社會通念所能容忍之界限 🔵林琬珊師: 目的解釋,心生畏怖為「結果犯」(例如其日常生活或習慣因此改變)&「應適度反映行為具有衍生重大殺人或傷害案件的可能性」 * 與性或性別有關? 🥣實務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保護令111年度跟護字第4號: 依「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The Convention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 ,以下簡稱 CEDAW)第28號一般性建議意旨,「性」(sex)係指男性與女性的生理差異,「性別」(gender)指的是社會意義上的身分、歸屬和婦女與男性的作用,以及社會對生理差異所賦予的社會和文化含義等;次依CEDAW第19號及第35號等一般性建議意旨,「基於性別的暴力」係針對其為女性而施加暴力或不成比例地影響女性,包括身體、心理或性的傷害、痛苦、施加威脅、壓制和剝奪其他行動自由,即係將女性「在地位上從屬於男性」及其「陳規定型角色加以固化」的根本性社會、政治和經濟手段。另隨著法治化發展、性別主流化概念普及與性別意識提升,CEDAW保護範圍已不限生理女性,而擴及各種性別及性取向者(跟騷法第3條立法理由參照)。則「與性或性別相關」所指不僅限於男女朋友交往、或是追求關係而已,尚應包含實施戲弄、威脅、恐嚇、攻擊等具有與性別有關之敵意行為,可能含有性有關之意味,也可能是性別歧視行為在內 🔵高鳳仙師: (1)意圖獲取性利益之性要求或性提議等行為 (2)實施戲弄、威脅、恐嚇、攻擊等具有與性別有關之敵意行為,可能含有與性有關的意味,也可能是性別歧視 (3)以猥褻或色情圖片、言詞或笑話而製造敵意環境並使人感受冒犯之行為 性騷擾防治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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