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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蹤騷擾防制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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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法所稱跟蹤騷擾行為,指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下列行為之一,使之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 一、監視、觀察、跟蹤或知悉特定人行蹤。 二、以盯梢、守候、尾隨或其他類似方式接近特定人之住所、居所、學校、工作場所、經常出入或活動之場所。 三、對特定人為警告、威脅、嘲弄、辱罵、歧視、仇恨、貶抑或其他相類之言語或動作。 四、以電話、傳真、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設備,對特定人進行干擾。 五、對特定人要求約會、聯絡或為其他追求行為。 六、對特定人寄送、留置、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 七、向特定人告知或出示有害其名譽之訊息或物品。 八、濫用特定人資料或未經其同意,訂購貨品或服務。
  2. 2.對特定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同居親屬或與特定人社會生活關係密切之人,以前項之方法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無關之各款行為之一,使之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亦為本法所稱跟蹤騷擾行為。

深度解讀

根据上述法规,《跟踪骚扰防制法》第3条定义了跟踪骚扰行为,主要包括以下行为: 一、监视、观察、跟踪或得知特定人的行踪; 二、以尾随、守候、跟踪或其他类似方式接近特定人的住所、居所、学校、工作场所、常去或活动场所; 三、对特定人进行警告、威胁、嘲笑、辱骂、歧视、仇恨、贬低或其他类似的言语或动作; 四、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通信、互联网或其他设备对特定人进行干扰; 五、对特定人邀约、联系或进行其他追求行为; 六、向特定人寄送、留置、展示或播送文字、图画、声音、影像或其他物品; 七、向特定人告知或展示有害其名誉的信息或物品; 八、滥用特定人的资料或未经其同意订购货品或服务。 第2款进一步规定,对特定人的配偶、直系亲属、同居亲属或与特定人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1 版

  • 騷擾名詞
  • 住所名詞
  • 居所名詞
  • 直系血親名詞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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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跟蹤騷擾防制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 3 條規定:「本法所稱跟蹤騷擾行為,指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對特定人反覆或持…」(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 3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