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蹤騷擾防制法 第 2 條
- 1.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 2.本法所定事項,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就其權責範圍,依跟蹤騷擾防制之需要,主動規劃所需保護、預防及宣導措施,對涉及相關機關之防制業務,並應全力配合。其權責如下: 一、主管機關:負責防制政策、法規與方案之研究、規劃、訂定及解釋;案件之統計及公布;人員在職教育訓練;其他統籌及督導防制跟蹤騷擾行為等相關事宜。 二、社政主管機關:跟蹤騷擾被害人保護扶助工作、配合推動跟蹤騷擾防制措施及宣導等相關事宜。 三、衛生主管機關:跟蹤騷擾被害人身心治療、諮商及提供經法院命完成相對人治療性處遇計畫等相關事宜。 四、教育主管機關:各級學校跟蹤騷擾防制教育之推動、跟蹤騷擾被害人就學權益維護及學校輔導諮商支持、校園跟蹤騷擾事件處理之改善等相關事宜。 五、勞動主管機關:被害人之職業安全、職場防制教育、提供或轉介當事人身心治療及諮商等相關事宜。 六、法務主管機關:跟蹤騷擾犯罪之偵查、矯正及再犯預防等刑事司法相關事宜。 七、其他跟蹤騷擾行為防制措施,由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職權辦理。
- 3.中央主管機關為推動前述事項應設置防制跟蹤騷擾推動諮詢小組,遴聘(派)學者專家、民間團體及相關機關代表之人數,不得少於總數二分之一,且任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總數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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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2條規定了主管機關的權責範圍以及需要充分配合的相關事項。根據本條,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縣(市)為縣(市)政府。此外,本法還規定了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權責範圍。例如,社會政策主管機關負責跟蹤騷擾被害人的保護扶助工作,配合推動跟蹤騷擾防制措施及宣導等相關事宜。衛生主管機關則負責跟蹤騷擾被害人的身心治療、諮商以及提供相應的療法處遇計畫等事宜。教育主管機關則負責推動各級學校的跟蹤騷擾防制教育工作,維護被害人的學習權益,改善學校輔導諮商支持,以及處理校園內的跟蹤騷擾事件等事宜。勞動主管機關則負責被害人的職業安全、職場防制教育,以及提供或轉介當事人的身心治療和諮商等事宜。法務主管機關則負責跟蹤騷擾犯罪的偵查、矯正以及再犯預防等刑事司法相關事宜。其他跟蹤騷擾行為防制措施則由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職權辦理。此外,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防制跟蹤騷擾推動諮詢小組,並遴聘(派)學者專家、民間團體及相關機關代表組成,其中任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總數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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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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