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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蹤騷擾防制法 第 16 條

  1. 1.被害人、聲請人相對人對於執行保護令之方法、應遵行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之機關聲明異議
  2. 2.前項聲明異議,執行之機關認其有理由者,應即停止執行撤銷或更正已為之執行行為;認其無理由者,應於十日內加具意見,送發保護令之法院裁定之。
  3. 3.對於前項法院之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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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法規內容,在跟蹤騷擾防制法第 16 條中,被害人、聲請人或相對人對於執行保護令之方法、應遵行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有權在執行程序結束前向執行的機關聲明異議。 如果執行的機關認為異議有理由,則應立即停止執行,並撤銷或更正已執行的行為;如果執行的機關認為異議無理由,則應於十日內加具意見,並將意見送交核發保護令的法院做決定。至於對於法院裁定,不得抗告。 參考資料: 行政執行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10002 跟蹤騷擾防制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60170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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