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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蹤騷擾防制法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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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被害人、聲請人相對人對於執行保護令之方法、應遵行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之機關聲明異議
  2. 2.前項聲明異議,執行之機關認其有理由者,應即停止執行撤銷或更正已為之執行行為;認其無理由者,應於十日內加具意見,送發保護令之法院裁定之。
  3. 3.對於前項法院之裁定,不得抗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法規內容,在跟蹤騷擾防制法第 16 條中,被害人、聲請人或相對人對於執行保護令之方法、應遵行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有權在執行程序結束前向執行的機關聲明異議。 如果執行的機關認為異議有理由,則應立即停止執行,並撤銷或更正已執行的行為;如果執行的機關認為異議無理由,則應於十日內加具意見,並將意見送交核發保護令的法院做決定。至於對於法院裁定,不得抗告。 參考資料: 行政執行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10002 跟蹤騷擾防制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60170

立法沿革 1

(1101119 制定)

被害人、聲請人或相對人對於執行保護令之方法、應遵行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之機關聲明異議。   前項聲明異議,執行之機關認其有理由者,應即停止執行並撤銷或更正已為之執行行為;認其無理由者,應於十日內加具意見,送核發保護令之法院裁定之。   對於前項法院之裁定,不得抗告。

立法理由照協商條文通過。,,,,

  • 聲請人名詞
  • 相對人名詞
  • 異議名詞
  • 停止執行名詞
  • 撤銷名詞
  • 名詞
  • 不得抗告名詞
(1101119 制定)

照協商條文通過。,,,,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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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蹤騷擾防制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 16 條規定:「被害人、聲請人或相對人對於執行保護令之方法、應遵行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 16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