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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蹤騷擾防制法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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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外國法院關於跟蹤騷擾行為之保護令,經聲請中華民國法院裁定承認後,得執行之。
  2. 2.被害人或聲請權人向法院聲請承認外國法院關於跟蹤騷擾行為之保護令,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列情形之一者,法院應駁回其聲請。
  3. 3.外國法院關於跟蹤騷擾行為之保護令,其發地國對於中華民國法院之保護令不予承認者,法院得駁回其聲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以上資料,我們無法得知《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7條的內容和釋義。該資料中並未提及有關該法條的任何相關內容。因此,我們無法針對該法條進行逐條釋義。

立法沿革 1

(1101119 制定)

外國法院關於跟蹤騷擾行為之保護令,經聲請中華民國法院裁定承認後,得執行之。   被害人或聲請權人向法院聲請承認外國法院關於跟蹤騷擾行為之保護令,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列情形之一者,法院應駁回其聲請。   外國法院關於跟蹤騷擾行為之保護令,其核發地國對於中華民國法院之保護令不予承認者,法院得駁回其聲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定明外國法院之保護令須經我國法院裁定承認其效力後,始得執行,並於第二項定明法院應駁回聲請之情形。   二、鑑於我國現時面臨國際政治情勢之特殊性,賦予法院得視具體情況,決定承認或不予承認外國法院關於跟蹤騷擾行為之保護令,爰為第三項規定。   三、本條所定外國保護令,係指經外國法院審查核發之相關保護令狀,併予說明。

(1101119 制定)

一、第一項定明外國法院之保護令須經我國法院裁定承認其效力後,始得執行,並於第二項定明法院應駁回聲請之情形。   二、鑑於我國現時面臨國際政治情勢之特殊性,賦予法院得視具體情況,決定承認或不予承認外國法院關於跟蹤騷擾行為之保護令,爰為第三項規定。   三、本條所定外國保護令,係指經外國法院審查核發之相關保護令狀,併予說明。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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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蹤騷擾防制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 17 條規定:「外國法院關於跟蹤騷擾行為之保護令,經聲請中華民國法院裁定承認後,得執行之。被害人或聲請權人向法院…」(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 17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