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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蹤騷擾防制法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實行跟蹤騷擾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2. 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3. 第一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4. 檢察官偵查第一項之罪及司法警察官因調查犯罪情形、蒐集證據,認有調取通信紀錄及通訊使用者資料之必要時,不受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十一條之一第一項所定最重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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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實行跟蹤騷擾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事責任 II 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III 第一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有跟騷行為,但被害人未提告訴,仍可能適用社會秩序維護法89 2行政處罰 IV 「檢察官」偵查第一項之罪及司法警察官因調查犯罪情形、蒐集證據,認有「調取通信紀錄及通訊使用者資料之必要」(調通聯紀錄)時,⚠️⚠️不受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1條之1第1項所定最重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限制。 檢察官仍須以書面聲請該管「法院」核發調取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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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有跟騷行為,而當事人未提告訴,可考慮社維法§89②處罰 IV 通保法要調通聯記錄,須符合特定重罪,但本法不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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