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蹤騷擾防制法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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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讀
根據《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對於實行跟蹤騷擾行為者,可以處以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如果行為者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則可以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對於第一項罪行,需要根據告訴提出訴訟。此外,檢察官在調查此罪行時,如果認為有必要調取通信紀錄及通訊使用者資料,不受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十一條之一第一項所定最重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的限制。 參考資料:《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1 版
- 騷擾名詞
- 有期徒刑名詞
- 拘役名詞
- 罰金名詞
- 攜帶名詞
- 告訴乃論名詞
- 偵查名詞
- 司法警察官名詞
- 證據名詞
- 第十一條之一第一項條文
- 最重本刑名詞
-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第 11-1 條條文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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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