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蹤騷擾防制法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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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法院依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所為之保護令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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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跟踪骚扰防制法”第19条规定,违反法院依照该法第12条第1款第1至第3项所作出的保护令者,将接受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处以一年以下新台币三十万元以下罚金的刑罚。 範例: 如有人被法院根据“跟踪骚扰防制法”第12条第1款第1至第3项所作出的保护令,禁止进行某些特定行为,例如禁止接触、通话或其他联系行为。若违反此保护令,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币三十万元以下罚金。
立法沿革 1 版
(1101119 制定)
違反法院依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所為之保護令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理由照協商條文通過。,,,,
- 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條文
- 有期徒刑名詞
- 拘役名詞
- 罰金名詞
- 跟蹤騷擾防制法 第 12 條條文
(1101119 制定)
照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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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