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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蹤騷擾防制法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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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前二條犯罪案件不公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跟蹤騷擾防制法》第20條,法院在審理前二條犯罪案件時,有權決定是否對外公開審判。這項法規是為了保護受害者的隱私和安全,防止被告或其他人對受害者進行報復行為。法院可以根據具體情況考慮保護受害者的利益,避免他們進一步受到侵害。在這種情況下,法院可能會限制公眾對案件的知情權,以維護受害者的隱私和安全。

立法沿革 1

(1101119 制定)

法院審理前二條犯罪案件不公開。

立法理由因犯第十八條或第十九條之罪案件涉及性或性別,為保障當事人隱私,爰參考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十八條規定,定明是類案件不公開審理。

(1101119 制定)

因犯第十八條或第十九條之罪案件涉及性或性別,為保障當事人隱私,爰參考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十八條規定,定明是類案件不公開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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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蹤騷擾防制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 20 條規定:「法院審理前二條犯罪案件不公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 20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