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蹤騷擾防制法 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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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前二條犯罪案件不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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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跟蹤騷擾防制法》第20條,法院在審理前二條犯罪案件時,有權決定是否對外公開審判。這項法規是為了保護受害者的隱私和安全,防止被告或其他人對受害者進行報復行為。法院可以根據具體情況考慮保護受害者的利益,避免他們進一步受到侵害。在這種情況下,法院可能會限制公眾對案件的知情權,以維護受害者的隱私和安全。
立法沿革 1 版
(1101119 制定)
法院審理前二條犯罪案件不公開。
立法理由因犯第十八條或第十九條之罪案件涉及性或性別,為保障當事人隱私,爰參考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十八條規定,定明是類案件不公開審理。
(1101119 制定)
因犯第十八條或第十九條之罪案件涉及性或性別,為保障當事人隱私,爰參考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十八條規定,定明是類案件不公開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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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