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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蹤騷擾防制法
第 21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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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行為人經法官
訊問
後,認其犯
第十八條第二項、第十九條
之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行之虞,而有
羈押
之必要者,得羈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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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行為人經法官訊問後,「認其犯第十八條第二項、第十九條之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行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得羈押之。 預防性羈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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