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蹤騷擾防制法 第 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行為人經法官訊問後,認其犯第十八條第二項、第十九條之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行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得羈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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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rexlaw
3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行為人經法官訊問後,「認其犯第十八條第二項、第十九條之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行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得羈押之。
預防性羈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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