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蹤騷擾防制法 第 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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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人經法官訊問後,認其犯第十八條第二項、第十九條之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行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得羈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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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跟蹤騷擾防制法第21條的規定,當行為人經法官訊問後,認定其犯有第十八條第二項或第十九條所列的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以認定其有反覆實行該犯罪的虞,同時也有羈押該行為人的必要時,就可以進行羈押。 參考資料: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21條:當行為人經法官訊問後,認其犯第十八條第二項、第十九條之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行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得羈押之。 例:以跟蹤騷擾防制法第21條為例,當一名行為人被指控涉嫌犯下第十八條第二項或第十九條規定的罪行時,警方進行了相關的調查和訊問後,法官認為該行為人的罪嫌疑重大且有反覆實行的虞,同時認為羈押該行為人是必要的,法院可以決定對其進行羈押。
立法沿革 1 版
(1101119 制定)
行為人經法官訊問後,認其犯第十八條第二項、第十九條之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行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得羈押之。
立法理由照協商條文通過。,,,,
- 訊問名詞
- 第十八條第二項、第十九條條文
- 羈押名詞
- 跟蹤騷擾防制法 第 18 條條文
- 跟蹤騷擾防制法 第 19 條條文
(1101119 制定)
照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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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