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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專業人才及其配偶子女申請永久居留無不良素行認定標準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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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或審判中之案件,應不起訴緩起訴處分或判決確定後,再行認定有無不良素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外國專業人才及其配偶子女申請永久居留無不良素行認定標準第6條,當偵查或審判中的案件結束後,才可以進行不良素行的認定。具體來說,必須等到案件經過不起訴、緩起訴處分或有確定的判決之後,再判斷是否有不良素行的情況存在。 參考資料: 《外國專業人才及其配偶子女申請永久居留無不良素行認定標準》 - 依據該標準,對於外國專業人才及其配偶子女的不良素行認定有詳細的程序和要求。該標準明確規定了什麼情況下可以認定為不良素行,以及該如何進行認定的步驟。 範例: 假設某外國專業人才在台灣從事教學工作,但在過去的偵查或審判中因涉及毒品案件而被判刑,經過刑事程序後確定他有不良素行。根據以上的情況,當這個案件結束且判決確定後,根據《外國專業人才及其配偶子女申請永久居留無不良素行認定標準》第6條,可以認定他具有不良素行,這可能會對他永久居留申請產生影響。

  • 偵查名詞
  • 名詞
  • 不起訴名詞
  • 緩起訴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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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專業人才及其配偶子女申請永久居留無不良素行認定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外國專業人才及其配偶子女申請永久居留無不良素行認定標準第 6 條規定:「偵查或審判中之案件,應俟不起訴、緩起訴處分或判決確定後,再行認定有無不良素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外國專業人才及其配偶子女申請永久居留無不良素行認定標準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