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專業人才及其配偶子女申請永久居留無不良素行認定標準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第六款、第七款及第二項所定三年期間,如於政府機關(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積極從事公益義務勞務二百四十小時以上,獲有證明者,得減為二年。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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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第六款、第七款及第二項所定三年期間,如於政府機關(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積極從事公益義務勞務二百四十小時以上,獲有證明者,得減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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