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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專業人才及其配偶子女申請永久居留無不良素行認定標準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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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移民署就第二條第三款、第四款及前條第一項第五款後段所定有事實足認無正當理由、其情可憫、出於自我防衛或不可歸責於申請人,應邀請專家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認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外國專業人才及其配偶子女申請永久居留無不良素行認定標準第4條,內政部移民署可以邀請專家學者和社會公正人士,對符合申請條件但有特殊情況的申請人進行審查和認定。根據該標準,申請人如果無法證明申請過程中的特殊情況是出於自我防衛、情可憫、或不可歸責於自己,則可能被拒絕永久居留申請。相關資料可參考移民署相關文件和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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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專業人才及其配偶子女申請永久居留無不良素行認定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外國專業人才及其配偶子女申請永久居留無不良素行認定標準第 4 條規定:「內政部移民署就第二條第三款、第四款及前條第一項第五款後段所定有事實足認無正當理由、其情可憫、出於…」(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外國專業人才及其配偶子女申請永久居留無不良素行認定標準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