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專業人才及其配偶子女申請永久居留無不良素行認定標準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內政部移民署就第二條第三款、第四款及前條第一項第五款後段所定有事實足認無正當理由、其情可憫、出於自我防衛或不可歸責於申請人,應邀請專家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認定之。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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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移民署就第二條第三款、第四款及前條第一項第五款後段所定有事實足認無正當理由、其情可憫、出於自我防衛或不可歸責於申請人,應邀請專家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認定之。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