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專業人才及其配偶子女申請永久居留無不良素行認定標準 第 3 條
快速跳轉
- 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認定無不良素行: 一、緩起訴處分或緩刑期滿未經撤銷。 二、罰金執行完畢。 三、拘役執行完畢逾三年。 四、犯最重本刑為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其行刑權時效完成逾三年。 五、依前條第二款處罰經執行或繳納完畢或執行時效屆滿;或有前條第二款第五目或第六目行為,其情可憫或不可歸責於申請人。 六、前條第三款、第四款之行為終了或完成後三年內,未再有前條所列行為。 七、前條第五款違法情事,罰鍰經繳納完畢、執行時效屆滿或完成親職教育輔導逾三年。
- 2.在我國居留期間從事前條第五款所列教育工作,故意對兒童及少年犯有刑法傷害罪章之罪受緩起訴處分、緩刑或罰金判決確定者,於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情形發生後逾三年,始得認定無不良素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外國專業人才及其配偶子女申請永久居留無不良素行認定標準第3條,以下是對各個項目的釋義: 1.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認定無不良素行: 一、緩起訴處分或緩刑期滿未經撤銷。 二、罰金執行完畢。 三、拘役執行完畢逾三年。 四、犯最重本刑為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其行刑權時效完成逾三年。 五、依前條第二款處罰經執行或繳納完畢或執行時效屆滿;或有前條第二款第五目或第六目行為,其情可憫或不可歸責於申請人。 六、前條第三款、第四款之行為終了或完成後三年內,未再有前條所列行為。 七、前條第五款違法情事,罰鍰經繳納完畢、執行時效屆滿或完成親職教育輔導逾三年。 針對這些情形,如果符合其中一項,便可以被認定為無不良素行。例如,如果犯罪行為經過緩起訴處分或緩刑處分,且期滿後未被撤銷,則可被認定為無不良素行。另外,如果拘役執行完畢已經超過三年,或是犯罪行為的刑罰已超過三年完成,也可被認定為無不良素行。 2. 在我國居留期間從事前條第五款所列教育工作,故意對兒童及少年犯有刑法傷害罪章之罪受緩起訴處分、緩刑或罰金判決確定者,於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情形發生後逾三年,始得認定無不良素行。 根據這項規定,如果申請人在我國居留期間從事教育工作,且在這期間內有對兒童或少年故意造成傷害罪的緩起訴處分、緩刑或罰金判決確定的情況,在該情形發生後超過三年後,才能夠被認定為無不良素行。 以上解釋參考自最新的《外國專業人才及其配偶子女申請永久居留無不良素行認定標準》。
- 緩起訴名詞
- 緩刑名詞
- 撤銷名詞
- 罰金名詞
- 拘役名詞
- 最重本刑名詞
- 有期徒刑名詞
- 行刑權時效名詞
- 罰鍰名詞
- 親職教育名詞
- 故意名詞
- 少年名詞
- 刑法法規
- 外國專業人才及其配偶子女申請永久居留無不良素行認定標準 第 2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