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蹤騷擾案件保護令執行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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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律系教授所提供的資料,跟蹤騷擾案件保護令執行辦法第2條規定了執行跟蹤騷擾案件保護令時的行政協助與共同一體行政機能。根據這項法條的規定,行政機關在執行保護令時應發揮共同一體的行政機能,並在其權限範圍內相互協助。同時,執行機關在必要的情況下,可以請求相關機關提供協助。 根據這個法條的規定,行政機關在執行跟蹤騷擾案件保護令時,應該與其他相關機關合作,共同處理和執行這項保護令。這個法條的目的是確保在執行保護令過程中,行政機關可以充分利用相關機關的資源和專業知識,確保保護令的有效執行。 舉例來說,如果行政機關在執行跟蹤騷擾案件保護令時需要特定的專業知識或資源,他們可以向相關的機關申請協助。例如,如果需要使用警察或執法機構的資源來跟蹤和監視可能的騷擾行為,行政機關可以向該機關申請協助,以確保保護令的執行過程順利進行。 這項法規的目的是確保在執行跟蹤騷擾案件保護令時,行政機關具有適當的權力和資源來確保受保護人的安全和福祉。這也反映了司法體系中各個機關之間的合作和協調,以確保法律的有效執行。
- 騷擾名詞
- 行政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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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