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蹤騷擾案件保護令執行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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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蹤騷擾案件保護令執行機關如下: 一、命相對人完成治療性處遇計畫之保護令事項,由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執行之。 二、禁止查閱戶籍資料之保護令事項,由被害人戶籍地之戶政事務所執行之。 三、其他保護令事項,由警察機關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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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跟蹤騷擾案件保護令執行辦法第3條,跟蹤騷擾案件保護令的執行機關分為三個部分。首先,治療性處遇計畫的執行由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負責。其次,禁止查閱戶籍資料的保護令事項由被害人戶籍地的戶政事務所負責執行。最後,其他保護令事項則由警察機關執行。 根據法律所規定的相關資料,我們可以舉出以下範例來說明:如果一個被害人在台北市的戶籍地提出跟蹤騷擾案件的保護令,那麼禁止查閱戶籍資料的保護令事項將由該被害人戶籍地的戶政事務所負責執行。同時,其他保護令事項,例如禁止加害人接近被害人的住所或工作場所,將由警察機關來執行。結合這些例子,我們可以看到跟蹤騷擾案件保護令的執行是按照地區和具體情況來劃分負責機關的。
- 騷擾名詞
- 相對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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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