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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蹤騷擾案件保護令執行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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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機關執行保護令,對保護令所列禁止行為及遵守事項,應命當事人確實遵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跟蹤騷擾案件保護令執行辦法第4條,執行機關在執行保護令時,應要求當事人確實遵守保護令所列的禁止行為和遵守事項。這意味著當事人必須確實遵守保護令中的限制和要求。 例如,如果保護令中禁止被保護人與特定人接觸或在特定地點出現,執行機關將要求被保護人確保自己不與這些人接觸或在這些地點出現。執行機關可能會監視被保護人的行動,並在必要時進行稽查,以確保保護令得到有效執行。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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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蹤騷擾案件保護令執行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跟蹤騷擾案件保護令執行辦法第 4 條規定:「執行機關執行保護令,對保護令所列禁止行為及遵守事項,應命當事人確實遵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跟蹤騷擾案件保護令執行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