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蹤騷擾案件保護令執行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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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條「跟蹤騷擾案件保護令執行辦法第七條」的內容,當有對保護令聲明異議的情形時,必須在原核發保護令法院撤銷、變更或停止執行之裁定前,繼續執行當初的保護令。這項規定是為了確保保護令的有效執行,以保護受害人的權益。以下是一個與參考資料有關的案例範例: 舉例來說,如果在一起跟蹤騷擾案件中,法院核發了一份保護令,禁止涉案人士接近受害人。然而,被告對這份保護令提出了異議,聲稱保護令的內容不合理。根據「跟蹤騷擾案件保護令執行辦法第七條」的規定,除非原核發保護令的法院撤銷、變更或停止執行該保護令的裁定,否則保護令仍然必須持續執行。因此,在這種情況下,被告不得接近受害人,直到法院做出相應的裁定。
- 異議名詞
- 核名詞
- 撤銷名詞
- 停止執行名詞
- 跟蹤騷擾案件保護令執行辦法 第 6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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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