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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蹤騷擾案件保護令執行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被害人、聲請人相對人依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者,應以書面或言詞提出;其以言詞為之者,受理之人員或單位應作成紀錄,經向聲明異議者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2. 聲明異議之書面內容或言詞作成之紀錄,應載明異議人之姓名及異議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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