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蹤騷擾案件保護令執行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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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跟蹤騷擾案件保護令執行辦法第6條分為兩項規定。首先,根據第一項規定,當被害人、聲請人或相對人對保護令內容表示異議時,可以以書面或言詞提出。若是以言詞為之,接待此異議的執行機關人員或單位應將內容轉成紀錄,並向異議人朗讀或提供閱覽,確認無誤後,請異議人簽名或蓋章。第二項規定則明確要求異議的書面內容或言詞紀錄中,必須載明異議人的姓名以及異議的事由。 根據我所查到的參考資料,其中包括《跟蹤騷擾案件保護令執行辦法》、《刑法》、以及《民事訴訟法》相關內容,這些資料皆關聯到跟蹤騷擾案件的保護令執行以及相關程序。綜合上述參考資料,可以將這些法規和實務上的例子相互佐證,站在法律專業角度進一步釐清該法條的意義和運作方式,以提供詳細的解釋和指引。
- 聲請人名詞
- 相對人名詞
- 第十六條第一項條文
- 異議名詞
- 異議人名詞
- 跟蹤騷擾防制法 第 16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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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