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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組織條例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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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總局得視勤務需要,設十個甲種編制海巡隊,六個乙種編制海巡隊,二至四個機動海巡隊,並得分組辦事。
  2. 2.甲種編制海巡隊置隊長十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或警正至警監;副隊長十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或警正;組主任三十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或警正;科員六十人,分隊長一百一十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或警佐或警正;技士二十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小隊長二百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或警佐或警正;技佐二十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十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隊員一千二百五十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或警佐,其中六百二十五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或警正;辦事員十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九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3. 3.乙種編制海巡隊置隊長六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或警正;副隊長六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或警正;組主任十二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或警正;科員十八人,分隊長三十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或警佐或警正;技士六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小隊長三十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或警佐或警正;隊員二百九十四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或警佐,其中一百四十七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或警正;辦事員六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六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4. 4.機動海巡隊置隊長二人至四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或警正至警監;副隊長二人至四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或警正;組主任六人至十二人,視察二人至四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或警正;專員四人至八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或警正;科員十人至二十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或警佐或警正;辦事員八人至十六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置艦長十六人至二十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八人至十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輪機長十六人至二十人,大副十六人至二十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報務主任三人至七人,艦艇駕駛員四十八人至六十人,艦艇機師四十八人至六十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報務員三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技術助理員五十二人至八十八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技術生七十五人至一百四十五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組織條例第 10 條的規定: 1. 本總局可根據勤務需要,設置十個甲種編制海巡隊、六個乙種編制海巡隊、二至四個機動海巡隊,並可以分組辦事。 2. 甲種編制海巡隊的隊長人數為十人,職務級別為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或警正至警監;副隊長人數為十人,職務級別為薦任第九職等或警正;組主任人數為三十人,職務級別為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或警正;科員人數為六十人,分隊長人數為一百一十人,職務級別均為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或警佐或警正;技士人數為二十人,職務級別為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小隊長人數為二百人,職務級別為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或警佐或警正;技佐人數為二十人,職務級別為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十人的職務級別可以是薦任第六職等;隊員人數為一千二百五十人,職務級別為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或警佐,其中六百二十五人的職務級別可以是薦任第六職等或警正;辦事員人數為十人,職務級別為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人數為九人,職務級別為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3. 乙種編制海巡隊的隊長人數為六人,職務級別為薦任第九職等或警正;副隊長人數為六人,職務級別為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或警正;組主任人數為十二人,職務級別為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或警正;科員人數為十八人,分隊長人數為三十人,職務級別均為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或警佐或警正;技士人數為六人,職務級別為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小隊長人數為三十人,職務級別為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或警佐或警正;隊員人數為二百九十四人,職務級別為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或警佐,其中一百四十七人的職務級別可以是薦任第六職等或警正;辦事員人數為六人,職務級別為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人數為六人,職務級別為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4. 機動海巡隊的隊長人數為二人至四人,職務級別為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或警正至警監;副隊長人數為二人至四人,職務級別為薦任第九職等或警正;組主任人數為六人至十二人,視察人數為二人至四人,職務級別均為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或警正;專員人數為四人至八人,職務級別為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或警正;科員人數為十人至二十人,職務級別為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或警佐或警正;辦事員人數為八人至十六人,職務級別為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此外,機動海巡隊還設有艦長、輪機長、大副、報務主任、艦艇駕駛員、艦艇機師等職位,職務級別不同。 根據上述參考資料中的描述,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組織條例第 10 條主要規範了海巡隊的組織架構和人員編制。根據不同種類的海巡隊,如甲種編制、乙種編制和機動海巡隊,以及各階級的職位,如隊長、副隊長、組主任、科員、分隊長等,規定了相應的人數和職務級別。 例如,在甲種編制海巡隊中,隊長人數為十人,職務級別為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或警正至警監;副隊長人數為十人,職務級別為薦任第九職等或警正;組主任人數為三十人,職務級別為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或警正;科員人數為六十人,分隊長人數為一百一十人,職務級別均為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或警佐或警正;技士人數為二十人,職務級別為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小隊長人數為二百人,職務級別為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或警佐或警正;隊員人數為一千二百五十人,職務級別為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或警佐,其中六百二十五人的職務級別可以是薦任第六職等或警正;辦事員人數為十人,職務級別為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人數為九人,職務級別為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根據組織條例的規定,隊長、副隊長、組主任等高級職位的人員主要擔任領導和指揮職責,科員、分隊長等中級職位的人員主要擔任執行和管理職責,而技士、小隊長、隊員等低級職位的人員則主要執行勤務和其他相關工作。 最新資料來源: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組織條例(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B003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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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組織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組織條例第 10 條規定:「本總局得視勤務需要,設十個甲種編制海巡隊,六個乙種編制海巡隊,二至四個機動海巡隊,並得分組辦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組織條例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