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組織條例第 10 條的規定: 1. 本總局可根據勤務需要,設置十個甲種編制海巡隊、六個乙種編制海巡隊、二至四個機動海巡隊,並可以分組辦事。 2. 甲種編制海巡隊的隊長人數為十人,職務級別為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或警正至警監;副隊長人數為十人,職務級別為薦任第九職等或警正;組主任人數為三十人,職務級別為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或警正;科員人數為六十人,分隊長人數為一百一十人,職務級別均為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或警佐或警正;技士人數為二十人,職務級別為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小隊長人數為二百人,職務級別為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或警佐或警正;技佐人數為二十人,職務級別為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十人的職務級別可以是薦任第六職等;隊員人數為一千二百五十人,職務級別為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或警佐,其中六百二十五人的職務級別可以是薦任第六職等或警正;辦事員人數為十人,職務級別為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人數為九人,職務級別為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3. 乙種編制海巡隊的隊長人數為六人,職務級別為薦任第九職等或警正;副隊長人數為六人,職務級別為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或警正;組主任人數為十二人,職務級別為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或警正;科員人數為十八人,分隊長人數為三十人,職務級別均為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或警佐或警正;技士人數為六人,職務級別為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小隊長人數為三十人,職務級別為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或警佐或警正;隊員人數為二百九十四人,職務級別為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或警佐,其中一百四十七人的職務級別可以是薦任第六職等或警正;辦事員人數為六人,職務級別為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人數為六人,職務級別為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4. 機動海巡隊的隊長人數為二人至四人,職務級別為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或警正至警監;副隊長人數為二人至四人,職務級別為薦任第九職等或警正;組主任人數為六人至十二人,視察人數為二人至四人,職務級別均為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或警正;專員人數為四人至八人,職務級別為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或警正;科員人數為十人至二十人,職務級別為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或警佐或警正;辦事員人數為八人至十六人,職務級別為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此外,機動海巡隊還設有艦長、輪機長、大副、報務主任、艦艇駕駛員、艦艇機師等職位,職務級別不同。 根據上述參考資料中的描述,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組織條例第 10 條主要規範了海巡隊的組織架構和人員編制。根據不同種類的海巡隊,如甲種編制、乙種編制和機動海巡隊,以及各階級的職位,如隊長、副隊長、組主任、科員、分隊長等,規定了相應的人數和職務級別。 例如,在甲種編制海巡隊中,隊長人數為十人,職務級別為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或警正至警監;副隊長人數為十人,職務級別為薦任第九職等或警正;組主任人數為三十人,職務級別為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或警正;科員人數為六十人,分隊長人數為一百一十人,職務級別均為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或警佐或警正;技士人數為二十人,職務級別為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小隊長人數為二百人,職務級別為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或警佐或警正;隊員人數為一千二百五十人,職務級別為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或警佐,其中六百二十五人的職務級別可以是薦任第六職等或警正;辦事員人數為十人,職務級別為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人數為九人,職務級別為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根據組織條例的規定,隊長、副隊長、組主任等高級職位的人員主要擔任領導和指揮職責,科員、分隊長等中級職位的人員主要擔任執行和管理職責,而技士、小隊長、隊員等低級職位的人員則主要執行勤務和其他相關工作。 最新資料來源: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組織條例(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B003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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