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根據組織條例第11條的規定,第五條至第十條所列的官等、職等人員,除了警察官之外,其職務所適用的職系選用,按照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的規定進行。 2. 根據組織條例第11條的規定,前項所列人員,可以由具有官階相當並擁有航行或輪機相關專業證照的軍職人員或是中華民國八十九年隨業務移撥進入的關務人員派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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