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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組織條例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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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總局置總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或警監,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單位及人員;副總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或警監,襄理局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組織條例第 5 條,該條規定了海洋巡防總局的組織架構和職位安排。該條指出,海洋巡防總局的組織包括總局長、副總局長等職位。具體內容如下: 1. 總局長:總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或警監。總局長負責總局的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單位及人員。 2. 副總局長:副總局長共有兩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或警監。副總局長協助總局長處理局務。 參考資料例子:根據《海洋巡防總局組織條例》第 5 條,指出海洋巡防總局的組織架構,其中總局長、副總局長的職位級別和職責分工。該條例是根據海岸巡防署業務的需要而制定,旨在建立一個有效的指揮架構,以確保海洋巡防工作的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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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組織條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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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組織條例第 5 條規定:「本總局置總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或警監,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單位及人員;副總局長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組織條例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