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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組織條例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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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總局為應業務需要,設偵防查緝隊及直屬船隊,得分組辦事。
  2. 2.偵防查緝隊置隊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或警監;副隊長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或警正;組主任三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或警正;專員二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或警正;偵查員六十九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或警佐或警正;技士三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技佐三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一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辦事員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3. 3.直屬船隊置隊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或警監;副隊長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或警正;分隊長十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或警佐或警正;技士二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技佐二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一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小隊長十七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或警佐或警正;隊員八十四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或警佐,其中四十二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或警正;辦事員二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組織條例第9條,該條例共分為三項: 1. 第1項規定,為了因應業務需要,海洋巡防總局可以設立偵防查緝隊及直屬船隊,並且可以進行分組辦事。 2. 第2項規定,偵防查緝隊的組織職位包括隊長、副隊長、組主任、專員、偵查員、技士、技佐和辦事員等,每個職位的職務等級以及相對應的警階和職等有詳細說明,例如隊長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或警監,副隊長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或警正,以此類推。 3. 第3項規定,直屬船隊的組織職位包括隊長、副隊長、分隊長、技士、技佐、小隊長、隊員和辦事員等,每個職位的職務等級以及相對應的警階和職等也有詳細說明。 以上是對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組織條例第9條逐項的釋義,這些解釋充分依據該條例的內容以及所提供的參考資料。

  • 查緝名詞
  • 偵查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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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組織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組織條例第 9 條規定:「本總局為應業務需要,設偵防查緝隊及直屬船隊,得分組辦事。偵防查緝隊置隊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組織條例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