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組織條例第9條,該條例共分為三項: 1. 第1項規定,為了因應業務需要,海洋巡防總局可以設立偵防查緝隊及直屬船隊,並且可以進行分組辦事。 2. 第2項規定,偵防查緝隊的組織職位包括隊長、副隊長、組主任、專員、偵查員、技士、技佐和辦事員等,每個職位的職務等級以及相對應的警階和職等有詳細說明,例如隊長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或警監,副隊長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或警正,以此類推。 3. 第3項規定,直屬船隊的組織職位包括隊長、副隊長、分隊長、技士、技佐、小隊長、隊員和辦事員等,每個職位的職務等級以及相對應的警階和職等也有詳細說明。 以上是對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組織條例第9條逐項的釋義,這些解釋充分依據該條例的內容以及所提供的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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