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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組織條例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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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總局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組織條例》第7條,該總局設有人事室,人事室的主任職位列為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負責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此外,其他所需工作人員則根據本條例所規定的人員編制派充。 根據最新的相關法規,海洋巡防總局的人事室主任職位被規定為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這意味著該職位可以由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的人員擔任,具體的職等級取決於個人的專業和經驗。人事室的職責是負責進行人事管理事項,這包括招募和任用人員、管理員工記錄和薪酬、執行考核和晉升等。此外,其他所需的工作人員則根據該條例所規定的人員編制進行派遣。 無法提供更具體的範例,因為沒有提到具體的人事派遣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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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組織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組織條例第 7 條規定:「本總局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其餘所需工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組織條例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