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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組織條例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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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第六條至第九條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之文職人員,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2. 2.前項人員,得就官階相當之警察人員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隨業務移撥之關務人員派充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組織條例第10條的內容,可以得出以下兩個釋義: 1. 第六條至第九條所定的文職人員的職務所適用的職系,應根據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的規定進行選用。 根據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的內容,職系的選用是指根據機關的業務需要,對於具有相同或相近業務性質的職位,依照相應的專業知識、技能和能力要求,核定該職系內所需職位的職位等級範圍,以供任用人員選用。所使用的參考資料可參考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的相關解釋性法令解釋,例如人事行政局所發布的相關法令解釋或解釋函。 2. 在前述文職人員的職務缺額中,可以派遣具有相當官階的警察人員或於八十九年隨業務移撥至該職位的關務人員。 根據該條第二項的內容,可以了解到如果在文職人員的職務缺額中,可以先派遣具有相當官階的警察人員或於八十九年隨業務移撥至該職位的關務人員,填補職位空缺。所使用的參考資料可參考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組織條例第十條的相關法規解釋,例如行政院海岸巡防署相關辦法或函釋文件。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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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組織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組織條例第 10 條規定:「第六條至第九條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之文職人員,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組織條例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