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組織條例第10條的內容,可以得出以下兩個釋義: 1. 第六條至第九條所定的文職人員的職務所適用的職系,應根據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的規定進行選用。 根據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的內容,職系的選用是指根據機關的業務需要,對於具有相同或相近業務性質的職位,依照相應的專業知識、技能和能力要求,核定該職系內所需職位的職位等級範圍,以供任用人員選用。所使用的參考資料可參考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的相關解釋性法令解釋,例如人事行政局所發布的相關法令解釋或解釋函。 2. 在前述文職人員的職務缺額中,可以派遣具有相當官階的警察人員或於八十九年隨業務移撥至該職位的關務人員。 根據該條第二項的內容,可以了解到如果在文職人員的職務缺額中,可以先派遣具有相當官階的警察人員或於八十九年隨業務移撥至該職位的關務人員,填補職位空缺。所使用的參考資料可參考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組織條例第十條的相關法規解釋,例如行政院海岸巡防署相關辦法或函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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