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區巡防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或中將、少將,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單位及人員;副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或少將、上校,襄理局務。
根據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各地區巡防局組織通則第6條,各地區巡防局的組織架構如下: 1. 局長:每個地區巡防局設置一位局長,職務等級為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或中將、少將。局長負責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單位及人員。 2. 副局長:每個地區巡防局設置兩位副局長,職務等級為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或少將、上校。副局長負責協助局長襄理局務。 舉例來說,假設某地區巡防局的局長職務等級為簡任第十一職等,則該局長可能是一位退役中將或少將,負責統籌該地區巡防局的各項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單位及人員。而該地區巡防局可能還設置兩位簡任第十職等的副局長,他們的職務等級可能是少將或上校,協助局長處理局務。 以上解釋及舉例是根據海岸巡防總局組織通則第6條的內容,並根據最新資料進行解讀。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