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各地區巡防局組織通則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各地區巡防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或中將、少將,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單位及人員;副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或少將、上校,襄理局務。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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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區巡防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或中將、少將,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單位及人員;副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或少將、上校,襄理局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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