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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各地區巡防局組織通則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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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各地區巡防局置隊長二十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或上校、中校;副隊長二十人,科長二十人至二十八人,主任十二人,秘書四人至十二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或中校;分隊長四十人,專員一百十一人至一百二十三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或中校、少校;查緝員三百三十人,科員一百五十五人至一百八十七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或少校、上尉、中尉;辦事員一百零四人至一百二十四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或中尉、少尉、士官;書記二十人至三十六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或士官。
  2. 2.前項員額,由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依各地區巡防局業務需要調配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各地區巡防局組織通則第7條,各地區巡防局的職位與階級分為不同等級。首先,隊長職位有20個,職等從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或上校、中校。副隊長職位有20個,科長職位有20至28個,主任職位有12個,秘書職位有4至12個,這些職位的職等均在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或中校之間。分隊長職位有40個,專員職位有111至123個,職等在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或中校、少校之間。查緝員職位有330個,科員職位有155至187個,職等在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或少校、上尉、中尉之間。辦事員職位有104至124個,職等在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或中尉、少尉、士官之間。書記職位有20至36個,職等在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或士官之間。這些職位的員額會根據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的業務需求來調配。

  • 查緝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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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各地區巡防局組織通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各地區巡防局組織通則第 7 條規定:「各地區巡防局置隊長二十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或上校、中校;副隊長二十人,科長二十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各地區巡防局組織通則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