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各地區巡防局組織通則第7條,各地區巡防局的職位與階級分為不同等級。首先,隊長職位有20個,職等從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或上校、中校。副隊長職位有20個,科長職位有20至28個,主任職位有12個,秘書職位有4至12個,這些職位的職等均在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或中校之間。分隊長職位有40個,專員職位有111至123個,職等在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或中校、少校之間。查緝員職位有330個,科員職位有155至187個,職等在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或少校、上尉、中尉之間。辦事員職位有104至124個,職等在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或中尉、少尉、士官之間。書記職位有20至36個,職等在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或士官之間。這些職位的員額會根據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的業務需求來調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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