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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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綜理會務,由本署署長指定本署副署長一人兼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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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第3條,該條規定本會置有一位主任委員,負責綜理會務。而根據相關資料,主任委員一職由行政院海岸巡防署署長指定本署副署長兼任。這意味著主任委員負責管理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法規委員會的工作,並由署長指派副署長兼任這一職務。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法規委員會能有效地履行其職責和功能。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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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