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6 條
快速跳轉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日常事務;副執行秘書一人,襄助之;工作人員七人至十一人均受執行秘書指揮監督,辦理本會業務。 前項人員,均由本署法定員額內派充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第6條的規定,該委員會設有執行秘書、副執行秘書以及工作人員。具體來說,本會置一名執行秘書,其職責是處理日常的事務,並由主任委員指揮。同時,還有一名副執行秘書協助執行秘書的工作。此外,還有七至十一名工作人員,他們受到執行秘書的指揮監督,負責辦理該委員會的業務。值得注意的是,這些人員均由該署的法定員額內派充。範例:根據第6條的規定,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法規委員會指派了一位執行秘書,負責協助主任委員處理日常事務,並且該委員會還有多名工作人員根據法定員額內派充,參與該委員會的業務辦理。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