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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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審查法規程序如下: 一、法律草案之審查,召開全體委員會議 (以下簡稱本會委員會議) 為之。 二、法規命令草案之審查,由主任委員視其性質指定委員若干人並以一人為召集人,組織審查小組會議審查之。但主任委員認為必要時,得提本會委員會議審查之。 本會委員會議或審查小組會議,由主任委員或召集人為主席,主任委員或召集人不能出席會議時,應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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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第7條,該法規委員會進行法律草案和法規命令草案的審查程序如下: 一、對於法律草案的審查,需召開全體委員會議(本會委員會議)進行。 二、對於法規命令草案的審查,由主任委員依照其性質指定若干委員,其中一人擔任召集人,組織審查小組會議進行審查。然而,如果主任委員認為必要,則可以提請本會委員會議進行審查。 在本會委員會議或審查小組會議中,由主任委員或召集人擔任主席。如果主任委員或召集人無法出席會議,則應指定一位委員代理其職務。 一個與這個條款相關的例子是,在審查法規命令草案時,主任委員可能會根據特定的性質指定幾位委員組成審查小組進行審查,並由其中一人擔任召集人。根據需要,主任委員也可以決定將該草案提交給本會委員會議進行審查。
- 法規命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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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