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署擴大署務會報定期舉行,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署長主持,副署長、主任秘書、參事、本署各單位主管、海洋巡防總局長、海岸巡防總局長與各地區巡防局長及所屬單位主官(管)出席,必要時得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辦事細則第 27 條規定了本署擴大署務會報的舉行方式和出席人員。根據該條規定,本署擴大署務會報定期舉行,必要時可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署長主持,副署長、主任秘書、參事,以及海洋巡防總局長、海岸巡防總局長、各地區巡防局長和所屬單位主官(管)都可以出席。如果有必要的話,也可以指定其他相關人員列席。 舉例來說,如果行政院海岸巡防署需要討論重要事務或制定相關政策,就可以召開擴大署務會報。根據這個規定,署長將是會議的主持人,並會邀請行政相關位階的人員參加,例如副署長、主任秘書、參事、海洋巡防總局長、海岸巡防總局長、各地區巡防局長和所屬單位主官(管)。根據情況,也可以指定其他相關人員參加會議,以確保討論和決策的全面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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