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總局各業務單位得視業務需要召開會議,以提高工作效率。
根據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辦事細則第32條規定,海巡總局的各業務單位可以根據業務需求召開會議,以提高工作效率。 參考資料: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辦事細則第1條至第56條,可參考海巡總局官方網站上的相關法規文件。舉例來說,根據《海洋巡防法》,海巡總局負責維護海洋安全、保護漁業資源等業務,而辦事細則則具體規範了各項業務的執行細則,包括會議的召開方式和目的。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