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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辦事細則 第一章 總則

§ 1–77

3
本總局設巡防組、海務組、船務組、後勤組、督察室、秘書室、人事室、會計室、勤務指揮中心、人員研習中心、偵防查緝隊、直屬船隊及各海巡隊,分別掌理本總局組織條例及本細則第二章規定之有關業務。
4
本總局各組、室得視業務需要,分科辦事,各隊得應業務需要分組辦事。
5
本總局各組、室、中心、隊、各海巡隊 (以下簡稱各單位) ,應依下列規定處理業務: 一、對於本總局執行法令有關事實認定之案件或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授權事項,應依據本總局職權處理。 二、各單位有互相聯繫之事務,應由主辦單位會商有關單位辦理,如意見不同時,應陳請主任秘書以上長官裁奪。
6
各單位對外接洽事項,如與其他單位有關者,應事前協商,事後分別通知。
7
各單位召集之會議,與其他單位或機關有關者,應以總局名義召開,會前應簽 (報) 主任秘書以上長官主持,會後應將會議紀錄陳主任秘書以上長官閱後分送之。 各單位代表本總局出席其他機關召集會議之人員,應事先請示原則,事後將會議情形簽報,會議結論與指示原則不符者,應即席聲明請暫為保留,於返回本總局或以其他方式請示後,再為答復。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辦事細則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