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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辦事細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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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總局各組、室、中心、隊、各海巡隊 (以下簡稱各單位) ,應依下列規定處理業務: 一、對於本總局執行法令有關事實認定之案件或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授權事項,應依據本總局職權處理。 二、各單位有互相聯繫之事務,應由主辦單位會商有關單位辦理,如意見不同時,應陳請主任秘書以上長官裁奪。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辦事細則第5條,該條款規定了海洋巡防總局及其下屬各單位應如何處理業務。根據該條款的規定,各單位應根據本總局的職權處理與本總局執行法令有關的事實認定案件或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授權事項。此外,各單位在有需要互相聯繫的事務時,應由主辦單位與相關單位進行會商,如果在意見不一致的情況下,應提請主任秘書以上長官裁決。 根據參考資料,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是負責海岸巡防工作的一個台灣政府機構,其主要職責包括管制海岸、海域及河口的安全,執行通關口岸的安全檢查,以及進行海域巡邏等工作。根據海岸巡防法第4條第1項規定,海岸巡防署掌管海岸巡防的相關事項,包括查緝走私、防止非法入出國、執行通關口岸人員的安全檢查,以及其他犯罪調查事項。而根據海岸巡防法第8條的規定,海岸巡防機關人員在執行查緝走私、非法入出國的任務時,如果遇到急迫情況,可以在其管轄區域外進行犯罪嫌疑人的調查和證據收集,並應立即通知有關機關。 根據上述資料,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辦事細則第5條明確了各單位應如何處理業務。單位應根據本總局的職權處理與法令有關的事實認定案件或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授權事項。此外,當各單位在有需要互相聯繫的事務時,應進行會商,如意見不同,應提請主任秘書以上的長官作裁決。 舉例來說,如果某單位發現了涉及走私的情況,根據海岸巡防法第4條第1項的規定,海岸巡防機關可以職責內進行犯罪調查相關工作。因此,該單位根據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辦事細則第5條的規定,應根據本總局的職權處理這個走私案件。 參考資料: -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官方網站:https://www.coastguard.mnd.gov.tw/ - 海岸巡防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40039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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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辦事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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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辦事細則第 5 條規定:「本總局各組、室、中心、隊、各海巡隊 (以下簡稱各單位) ,應依下列規定處理業務: 一、對於本總局…」(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辦事細則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