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單位對外接洽事項,如與其他單位有關者,應事前協商,事後分別通知。
根據《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辦事細則第6條》,各單位在與其他單位進行對外接洽的事項時,應事前進行協商,並在事後分別通知對方單位。 參考資料: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辦事細則,2013年11月29日修訂。(資料來源:行政院法制局全國法規資料庫。)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