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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辦事細則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各單位召集之會議,與其他單位或機關有關者,應以總局名義召開,會前應簽 (報) 主任秘書以上長官主持,會後應將會議紀錄陳主任秘書以上長官閱後分送之。 各單位代表本總局出席其他機關召集會議之人員,應事先請示原則,事後將會議情形簽報,會議結論與指示原則不符者,應即席聲明請暫為保留,於返回本總局或以其他方式請示後,再為答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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