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單位召集之會議,與其他單位或機關有關者,應以總局名義召開,會前應簽 (報) 主任秘書以上長官主持,會後應將會議紀錄陳主任秘書以上長官核閱後分送之。 各單位代表本總局出席其他機關召集會議之人員,應事先請示原則,事後將會議情形簽報,會議結論與指示原則不符者,應即席聲明請暫為保留,於返回本總局或以其他方式請示後,再為答復。
根據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辦事細則第7條,各單位在召集與其他單位或機關有關的會議時,應以總局名義召開。會議前,必須由主任秘書以上的長官主持,並在會議結束後,經由主任秘書以上的長官核閱後分送會議紀錄。此外,各單位代表總局參加其他機關召集的會議時,應先事先請示,並事後將會議情形簽報。如果會議結論與指示不符,則需要即時聲明保留,並在返回總局或以其他方式請示後再做回覆。 參考資料示例:《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辦事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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