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總局局務會報,每一至三個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總局長召集,以副總局長、主任秘書、各組、室、中心、隊等單位主管為當然出席人員,必要時得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各隊應比照總局舉行隊務會報,由各隊隊長召集所屬單位主管人員出席參加。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辦事細則第31條規定了局務會報的舉辦頻率和參與人員的範圍。根據本條規定,總局應每一至三個月舉行一次局務會報,必要時可以召開臨時會議。局務會報由總局長召集,出席人員包括副總局長、主任秘書和各組、室、中心、隊的主管,此外,也可以指定其他相關人員列席。另外,各隊應該效法總局舉行隊務會報,由隊長召集所屬單位的主管人員參加。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局務會議能夠定期舉行,並讓相關人員參與討論和決策。根據最新資料,目前尚未找到相關的案例或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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