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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辦事細則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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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總局局務會報,每一至三個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總局長召集,以副總局長、主任秘書、各組、室、中心、隊等單位主管為當然出席人員,必要時得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各隊應比照總局舉行隊務會報,由各隊隊長召集所屬單位主管人員出席參加。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辦事細則第31條規定了局務會報的舉辦頻率和參與人員的範圍。根據本條規定,總局應每一至三個月舉行一次局務會報,必要時可以召開臨時會議。局務會報由總局長召集,出席人員包括副總局長、主任秘書和各組、室、中心、隊的主管,此外,也可以指定其他相關人員列席。另外,各隊應該效法總局舉行隊務會報,由隊長召集所屬單位的主管人員參加。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局務會議能夠定期舉行,並讓相關人員參與討論和決策。根據最新資料,目前尚未找到相關的案例或裁判書。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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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辦事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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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辦事細則第 31 條規定:「本總局局務會報,每一至三個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總局長召集,以副總局長、主任秘書、…」(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辦事細則第 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