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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辦事細則 第 3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總局局務會報,每一至三個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總局長召集,以副總局長、主任秘書、各組、室、中心、隊等單位主管為當然出席人員,必要時得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各隊應比照總局舉行隊務會報,由各隊隊長召集所屬單位主管人員出席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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