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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岸巡防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海巡機關掌理下列事項: 一、海岸管制區之管制及安全維護。 二、入出港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之安全檢查。 三、海域、海岸、河口與通商口岸之查緝走私、防止非法入出國、執行通商口岸人員之安全檢查及其他犯罪調查。 四、海域與海岸巡防涉外事務之協調、調查及處理。 五、走私情報之蒐集、滲透與安全情報之調查及處理。 六、海洋環境之保護及保育。 七、執行事項: (一)海上交通秩序之管制及維護。 (二)海上救難、海洋災害救護及海上糾紛之處理。 (三)漁業巡護及漁業資源之維護。 八、其他有關海岸巡防之事項。
  2. 前項第五款有關海域與海岸巡防涉及國家安全情報部分,應受國家安全局之指導、協調及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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