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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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規範海岸巡防機關(以下簡稱海巡機關)人員於執行職務時,使用器械之種類、必要時機及程序,以保障人民權益,強化執法效能,特制定本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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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第 1 條旨在規範海岸巡防機關人員在執行職務時使用器械的種類、必要時機和程序,以確保人民的權益並強化執法效能。根據這項法條,海巡機關人員在執行職務時使用器械,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 種類:海巡機關人員使用的器械應當符合法律規定,並根據執行任務的性質和需要來選擇適當的器械。例如,海巡機關可以使用手銬、警棍、盾牌、催淚彈等器械來執行職務。 2. 必要時機:海巡機關人員在使用器械之前必須確定該行為是在必要的情況下進行的。必要時機通常是指在執行職務時,存在危險、威脅或暴力行為的情況下,才有必要使用器械來保護自己或他人的安全。 3. 程序:海巡機關人員在使用器械之前必須按照法律程序進行。例如,他們需要經過適當的培訓和授權,並在使用器械時遵守相關程序和標準。同時,他們也需要擔任相關責任,確保在使用器械時不濫用職權或侵害人民的權益。 總結而言,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第 1 條旨在確保海巡機關人員在執行職務時使用器械的合法性、必要性和程序的嚴謹性,以保護人民的權益並提高執法效能。 參考資料:《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
立法沿革 1 版
(0920606 制定)
本條例依海岸巡防法第十三條規定制定之。
立法理由一、揭示本條例之法源依據。 二、海岸巡防法第十三條規定:「巡防機關人員,執行第四條所定事項,得使用武器及其他必要之器械;其使用辦法,以法律定之,在未完成立法前,除適用警械使用條例之規定外,由巡防機關另定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一、揭示本條例之法源依據。 二、海岸巡防法第十三條規定:「巡防機關人員,執行第四條所定事項,得使用武器及其他必要之器械;其使用辦法,以法律定之,在未完成立法前,除適用警械使用條例之規定外,由巡防機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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