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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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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海巡機關人員執行職務使用器械時,依本條例行之。
  2. 2.海巡機關人員依本條例使用器械時,應著制服,或顯示足資識別之標誌或證明文件。但情況急迫時,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第2條規定了海巡機關人員在執行職務時使用器械的相關規定。根據第1款,海巡機關人員在執行職務時使用器械,必須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進行操作。而根據第2款,海巡機關人員在使用器械時,應該穿著制服,或者展示足夠的識別標誌或證明文件。不過,在情況急迫時,則可以不受此限制。 參考資料: 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第2條

立法沿革 1

(0920606 制定)

海岸巡防機關(以下簡稱巡防機關)人員執行職務使用器械時,依本條例行之。   巡防機關人員依本條例使用器械時,應依規定穿著制服,或顯示足資識別之標誌或證件。但情況急迫時,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一、為使巡防機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時,對武器及必要器械之使用有所依據,並適時使用武器,維護執勤安全,有效打擊不法,特明定巡防機關人員執行職務使用器械時,依本條例之規定行之。   二、第二項明定巡防機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時,必須依規定穿著制服佩帶標識,另考量巡防機關人員於海上執法環境之特殊性,較難如陸上執法般,以出示人員身分證件之方式表明身分,而應以其他方法展現執行公務之外觀,如靠近受檢船舶並顯示公務船所附加之專用標誌及編號等,以利民眾辨識,避免誤會造成不幸傷亡,故明定應顯示足資識別之標誌或證件。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920606 制定)

一、為使巡防機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時,對武器及必要器械之使用有所依據,並適時使用武器,維護執勤安全,有效打擊不法,特明定巡防機關人員執行職務使用器械時,依本條例之規定行之。   二、第二項明定巡防機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時,必須依規定穿著制服佩帶標識,另考量巡防機關人員於海上執法環境之特殊性,較難如陸上執法般,以出示人員身分證件之方式表明身分,而應以其他方法展現執行公務之外觀,如靠近受檢船舶並顯示公務船所附加之專用標誌及編號等,以利民眾辨識,避免誤會造成不幸傷亡,故明定應顯示足資識別之標誌或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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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第 2 條規定:「海巡機關人員執行職務使用器械時,依本條例行之。海巡機關人員依本條例使用器械時,應著制服,或顯示足…」(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第 2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