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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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海巡機關人員執行職務使用器械時,依本條例行之。
- 2.海巡機關人員依本條例使用器械時,應著制服,或顯示足資識別之標誌或證明文件。但情況急迫時,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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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第2條規定了海巡機關人員在執行職務時使用器械的相關規定。根據第1款,海巡機關人員在執行職務時使用器械,必須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進行操作。而根據第2款,海巡機關人員在使用器械時,應該穿著制服,或者展示足夠的識別標誌或證明文件。不過,在情況急迫時,則可以不受此限制。 參考資料: 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第2條
立法沿革 1 版
(0920606 制定)
海岸巡防機關(以下簡稱巡防機關)人員執行職務使用器械時,依本條例行之。 巡防機關人員依本條例使用器械時,應依規定穿著制服,或顯示足資識別之標誌或證件。但情況急迫時,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一、為使巡防機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時,對武器及必要器械之使用有所依據,並適時使用武器,維護執勤安全,有效打擊不法,特明定巡防機關人員執行職務使用器械時,依本條例之規定行之。 二、第二項明定巡防機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時,必須依規定穿著制服佩帶標識,另考量巡防機關人員於海上執法環境之特殊性,較難如陸上執法般,以出示人員身分證件之方式表明身分,而應以其他方法展現執行公務之外觀,如靠近受檢船舶並顯示公務船所附加之專用標誌及編號等,以利民眾辨識,避免誤會造成不幸傷亡,故明定應顯示足資識別之標誌或證件。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一、為使巡防機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時,對武器及必要器械之使用有所依據,並適時使用武器,維護執勤安全,有效打擊不法,特明定巡防機關人員執行職務使用器械時,依本條例之規定行之。 二、第二項明定巡防機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時,必須依規定穿著制服佩帶標識,另考量巡防機關人員於海上執法環境之特殊性,較難如陸上執法般,以出示人員身分證件之方式表明身分,而應以其他方法展現執行公務之外觀,如靠近受檢船舶並顯示公務船所附加之專用標誌及編號等,以利民眾辨識,避免誤會造成不幸傷亡,故明定應顯示足資識別之標誌或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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