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 第 3 條
快速跳轉
- 1.本條例所稱器械,指棍、刀、槍、砲、戒具及其他器械。
- 2.前項器械之種類,由海洋委員會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以上參考資料,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第3條可釋義如下: 1. 本條例所稱器械,指棍、刀、槍、砲、戒具及其他器械。 這表示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中的器械指的是棍、刀、槍、砲、戒具和其他器械。這些器械的種類可能並不僅限於上述列舉,還包括其他類型的器械。 2. 前項器械之種類,由海洋委員會定之。 前一款提到的器械的種類將由海洋委員會來確定。這表示海洋委員會擁有確定這些器械種類的權力和責任。 請注意,由於資料不足,無法提供此法條的更深入解釋或相關範例。
立法沿革 1 版
(0920606 制定)
本條例所稱器械,指棍、刀、槍、砲、手銬、捕繩及其他必要之器械。 前項器械之種類及規格,由行政院定之。
立法理由一、衡量巡防機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時,實際需要配備及使用之器械,並結合巡防機關現有之器械種類,將本條例之器械予以明確定義。 二、第二項明確規範巡防機關使用器械之種類及規格,由行政院訂定。
- 所稱名詞
(0920606 制定)
一、衡量巡防機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時,實際需要配備及使用之器械,並結合巡防機關現有之器械種類,將本條例之器械予以明確定義。 二、第二項明確規範巡防機關使用器械之種類及規格,由行政院訂定。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