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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海巡機關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棍指揮: 一、指揮交通。 二、疏導群眾。 三、戒備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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