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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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機關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棍指揮: 一、指揮交通。 二、疏導群眾。 三、戒備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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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海巡機關器械使用條例第4條規定了海巡機關人員在執行職務時,遇到指揮交通、疏導群眾或戒備意外等情況時,得使用棍指揮。這表示海巡機關人員在執行職務時,可以使用棍來指揮交通、疏導群眾或處理戒備意外的情況。 根據內政部海巡署的官方網站,海巡機關人員在處理海岸巡防相關任務時,經常需要指揮交通、疏導群眾或戒備可能發生的意外情況。例如,在港口巡邏任務中,海巡機關人員需要指揮進出港口的船舶,確保海上交通秩序的順利進行。又如在進行國際海域巡防時,如果遇到難民船或其他船艦需要疏導或救援,海巡機關人員可能需要使用棍進行指揮工作。此外,海巡機關人員在執行巡防任務時,也需要戒備可能發生的意外情況,並使用棍做好防範措施。 因此,海巡機關人員在執行職務時,依據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第4條的規定,可以使用棍指揮來處理交通指揮、群眾疏導和戒備意外的情況。
立法沿革 1 版
(0920606 制定)
巡防機關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棍指揮: 一、指揮交通。 二、疏導群眾。 三、戒備意外。
立法理由一、巡防機關人員於執行岸際檢查或處理群眾事件、戒備意外等勤務時,為維護秩序,俾使任務得以遂行,實有必要使用警棍指揮。 二、參酌警械使用條例第二條規定制定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一、巡防機關人員於執行岸際檢查或處理群眾事件、戒備意外等勤務時,為維護秩序,俾使任務得以遂行,實有必要使用警棍指揮。 二、參酌警械使用條例第二條規定制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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