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 第 5 條
快速跳轉
海巡機關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棍強制或制止之: 一、執行查緝走私、非法入出國及協助偵查犯罪,或檢查、搜索、扣押、拘提、逮捕、留置及其他強制措施時。 二、依法令執行職務,遭受強暴脅迫時。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第 5 條的規定,海巡機關人員在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可以使用棍強制或制止: 1. 執行查緝走私、非法入出國及協助偵查犯罪,或進行檢查、搜索、扣押、拘提、逮捕、留置及其他強制措施時。 2. 在依法令執行職務時,遭受強暴脅迫的情況。 舉例來說,海巡機關人員在海岸巡防工作中,發現有走私活動或非法入出國情況時,可以使用棍強制或制止疑犯。又或者,當海巡機關人員在執行任務時,遭受他人的暴力威脅或脅迫時,也可以使用棍強制或制止對方。
立法沿革 1 版
(0920606 制定)
巡防機關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棍強制或制止之: 一、執行查緝走私、非法入出國及協助偵查犯罪,或檢查、搜索、扣押、拘提、逮捕、留置及其他強制措施時。 二、依法令執行職務,遭受強暴脅迫時。 三、發生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情形之一時。
立法理由一、比例原則在公法上具有重要地位,其精神運用於使用器械上,必須衡量適當性、必要性與狹義比例性等三項概念,據此訂定巡防機關人員執行職務時,其所遭遇之情形顯較輕微,使用警棍即得以制止或防衛之時機。 二、為落實公權力執行,爰依海岸巡防法第四條巡防機關掌理事項之規定,於第一項第一款明定巡防機關人員執行查緝走私、非法入出國及協助偵查犯罪,或檢查、搜索、扣押、拘提、逮捕、留置及其他強制措施等,認為以使用警棍為適當時,得使用警棍。 三、基於巡防人員依法令執行職務時,係代表國家行使公權力,故為伸張公權力並保護己身之安全,特於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依法令執行職務,遭受強暴脅迫時,亦得使用警棍制止。 四、第一項第三款就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情形之一,經依比例原則衡量使用武器種類之適當性、必要性,認為使用警棍較警棍以外之武器適當時,自應使用對人民危害較輕之警棍。
- 查緝名詞
- 非名詞
- 偵查名詞
- 搜索名詞
- 扣押名詞
- 拘提名詞
- 逮捕名詞
- 法令名詞
- 脅迫名詞
一、比例原則在公法上具有重要地位,其精神運用於使用器械上,必須衡量適當性、必要性與狹義比例性等三項概念,據此訂定巡防機關人員執行職務時,其所遭遇之情形顯較輕微,使用警棍即得以制止或防衛之時機。 二、為落實公權力執行,爰依海岸巡防法第四條巡防機關掌理事項之規定,於第一項第一款明定巡防機關人員執行查緝走私、非法入出國及協助偵查犯罪,或檢查、搜索、扣押、拘提、逮捕、留置及其他強制措施等,認為以使用警棍為適當時,得使用警棍。 三、基於巡防人員依法令執行職務時,係代表國家行使公權力,故為伸張公權力並保護己身之安全,特於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依法令執行職務,遭受強暴脅迫時,亦得使用警棍制止。 四、第一項第三款就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情形之一,經依比例原則衡量使用武器種類之適當性、必要性,認為使用警棍較警棍以外之武器適當時,自應使用對人民危害較輕之警棍。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