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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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機關人員使用器械後,應將經過情形,即時報告該管長官。但使用棍指揮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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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第14條,海巡機關人員使用器械後,應將經過情形即時報告該管長官。但使用棍指揮者不在此限。這意味著海巡機關人員在使用器械後需要立即報告該管長官,以向上級報告有關使用器械的情況,但使用指揮棍的人員則不需要進行報告。具體例子可以參考海巡機關人員在巡邏過程中使用警棍或其他器械來執行任務後,應即時向上級報告運用狀況和遇到的情況。這樣可以確保上級機關能夠及時了解目前的執行情況並提供支援或相關指示。
立法沿革 1 版
(0920606 制定)
巡防機關人員使用器械後,應將經過情形,即時報告該管長官。但使用警棍指揮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一、為使上級巡防機關得以監督、考核下級巡防機關使用武器之正當性與合理性,並適時保全證據,以利未來產生爭議時,得有明確依據,特明定使用武器後,應將其經過情形,即時報告該管長官。 二、由於使用警棍指揮係基於維持秩序所必要,且對於人民自由權利影響程度較小,如僅是以警棍實施指揮勤務,尚無向上級報告之必要,爰訂定但書。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920606 制定)
一、為使上級巡防機關得以監督、考核下級巡防機關使用武器之正當性與合理性,並適時保全證據,以利未來產生爭議時,得有明確依據,特明定使用武器後,應將其經過情形,即時報告該管長官。 二、由於使用警棍指揮係基於維持秩序所必要,且對於人民自由權利影響程度較小,如僅是以警棍實施指揮勤務,尚無向上級報告之必要,爰訂定但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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