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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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第15條,海洋委員會有責任遴聘相關機關代表和專家學者組成調查小組,對於海巡機關人員使用器械所引起的致人死亡或重傷的爭議事件進行調查,並提供意見。調查小組可依職權或海巡機關的申請進行調查,並就使用器械的時機、過程和相關行政責任提供意見。調查小組在評判使用器械的適當性時,可以考慮當時使用人員的合理認知。此外,調查小組可以提供海巡機關有關使用器械的教育訓練和倫理促進等建議事項。至於調查小組的組織和運作方式,則由海洋委員會制定規定。至於具體的範例或相關資料,目前題目內容並未提供該方面的資訊,因此無法提供更深入的解釋。如需要相關範例或資料,建議參考海洋委員會公告或相關法規解釋文件。
立法沿革 1 版
(0920606 制定)
巡防機關人員執行職務時,依本條例規定使用器械,因而致第三人受傷、死亡或財產損失者,由各該巡防機關支付醫療費、慰撫金、喪葬費或其他補償金。 巡防機關人員執行職務時,違反本條例使用器械之規定,因而致人受傷、死亡或財產損失者,由各該巡防機關支付醫療費、慰撫金、喪葬費或其他賠償金;其出於故意之行為,該管巡防機關應向其求償。 前二項醫療費、慰撫金、喪葬費、補償金或賠償金之標準,由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定之。
立法理由一、巡防機關人員依本條例合法使用器械,造成無辜第三人受傷、死亡或財產損失,乃個人因公益所遭受不可期待之損失,則此特別之犧牲應在社會救助之原則下加以補償,故於第一項明定由各該巡防機關支付醫療費、慰撫金、喪葬費或其他補償金。 二、巡防機關人員執行職務時,如違反本條例使用器械之規定,已不符刑法阻卻違法之規定,應由國家負擔賠償責任,惟對於違法使用器械致人傷亡案件,若依國家賠償法之求償程序,無法迅速對受難家屬進行賠償,為避免衍生政治或社會抗爭事件,造成更多爭議及巡防機關人員之傷害,特於第二項明定由各該巡防機關先行支付相關賠償費用,如屬故意行為,巡防機關應向行為人求償。 三、關於醫療費、慰撫金、喪葬費、補償金或賠償金之標準,宜統一由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定之,爰明定第三項。 四、參酌警械使用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制定之。
- 依職權名詞
- 重傷名詞
- 行政責任名詞
- 適名詞
一、巡防機關人員依本條例合法使用器械,造成無辜第三人受傷、死亡或財產損失,乃個人因公益所遭受不可期待之損失,則此特別之犧牲應在社會救助之原則下加以補償,故於第一項明定由各該巡防機關支付醫療費、慰撫金、喪葬費或其他補償金。 二、巡防機關人員執行職務時,如違反本條例使用器械之規定,已不符刑法阻卻違法之規定,應由國家負擔賠償責任,惟對於違法使用器械致人傷亡案件,若依國家賠償法之求償程序,無法迅速對受難家屬進行賠償,為避免衍生政治或社會抗爭事件,造成更多爭議及巡防機關人員之傷害,特於第二項明定由各該巡防機關先行支付相關賠償費用,如屬故意行為,巡防機關應向行為人求償。 三、關於醫療費、慰撫金、喪葬費、補償金或賠償金之標準,宜統一由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定之,爰明定第三項。 四、參酌警械使用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制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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