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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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機關人員使用器械,致現場人員傷亡時,應迅速通報救護或送醫,並作必要之保護或戒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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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第16條規定,海岸巡防機關人員在使用器械時,若導致現場人員傷亡,應立即通報救護或送醫,並在必要時提供保護或戒護。根據這項法條,海岸巡防機關人員使用器械造成傷亡時,必須立即採取行動處理傷者,包括通報救護或送醫,並提供必要的保護措施或戒護。這條法條的目的是確保在執行任務時避免進一步的傷亡,同時也保護當事人的權益。最新的相關資料是指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本身,並無具體的案例提及。
立法沿革 1 版
(0920606 制定)
巡防機關人員依本條例使用器械之行為,為依法令之行為。
立法理由一、巡防機關人員依本條例使用器械之行為,為依法令之行為,依刑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得阻卻違法。 二、參酌警械使用條例第十二條之規定制定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920606 制定)
一、巡防機關人員依本條例使用器械之行為,為依法令之行為,依刑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得阻卻違法。 二、參酌警械使用條例第十二條之規定制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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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