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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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人員所屬機關接獲通報後,應進行調查,並提供海巡機關人員涉訟輔助及諮商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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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第 17 條規定,當海岸巡防機關人員接獲通報後,應進行調查。此外,機關還有責任提供涉訟輔助及諮商輔導給海巡機關人員。 根據這個法條,海岸巡防機關在執行任務時,如果發生涉及訴訟的情況,例如涉及到器械使用的案件,機關需要進行調查,確保所有相關情況都被妥善處理。同時,在涉訟過程中,機關也需要提供輔助和諮商輔導給涉及訴訟的海巡機關人員,以確保他們理解並能適當應對法律程序。 舉例來說,假設海岸巡防機關人員在執行巡防任務時使用了特定的器械,然後這個行為引起了爭議並導致涉及訴訟的情況。根據本條例第 17 條的規定,海岸巡防機關應該開展內部調查,以確定是否存在任何違規行為或錯誤使用器械的情況。同時,機關還需提供必要的輔助和諮商輔導給相關的海巡機關人員,在訴訟過程中為他們提供必要的支持和指導。这样做有助于确保事情得到妥善處理並確保法律程序的正確遵循。
立法沿革 1 版
(0920606 制定)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本條例之施行日期。
(0920606 制定)
本條例之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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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