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岸巡防機關與警察移民及消防機關協調聯繫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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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機關與警察、消防機關於共同執行公共安全及急難救助等事務時,應共同訂定通訊標準規範,以整合通訊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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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海岸巡防機關與警察移民及消防機關協調聯繫辦法第10條,海巡機關與警察、消防機關在共同執行公共安全及急難救助等事務時,需要共同制定通訊標準規範,以整合通訊資源。具體範例及相關資料需要參考該法條及最新的相關文件才能提供更具體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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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