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岸巡防機關與警察移民及消防機關協調聯繫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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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機關與警察、移民機關間,得建立相關資訊、通信網路與資料庫連結交換系統。雙方各級勤務指揮中心,應密切保持聯繫。遇有緊急或重大狀況時,應即時相互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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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海岸巡防機關與警察移民及消防機關協調聯繫辦法》第9條,海巡機關與警察、移民機關之間可以建立相關資訊、通信網路與資料庫的連結交換系統。這意味著兩者可以共享資訊,以便在需要時能夠相互通報緊急或重大狀況。該聯繫辦法的目的是加強海巡機關與其他機關之間的合作與協調,以提升執法效能和緊急應變能力。 參考資料: - 海巡局全球資訊網:https://www.cga.gov.tw/ - 法務部移民署全球資訊網:https://www.immigration.gov.tw/ - 內政部警政署全球資訊網:https://www.npa.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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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