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岸巡防機關與警察移民及消防機關協調聯繫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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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機關與警察、移民機關應相互合作,密切協調,彼此提供有關之犯罪情報及資料,共同打擊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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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資料中提到的法規「海岸巡防機關與警察移民及消防機關協調聯繫辦法第 8 條」,該條規定海巡機關與警察、移民機關應互相合作並密切協調,彼此提供有關的犯罪情報和資料,以共同打擊犯罪。這意味著海巡機關、警察和移民機關應該互相合作,分享彼此掌握的犯罪相關的情報和資料,以協同打擊犯罪活動。這項法規的目的是加強不同機關之間的合作,以提高犯罪打擊的效率和效果,保障社會的安全與秩序。 作為舉例,這項法規可以適用於解決跨區域犯罪活動的問題。例如,假設海岸巡防機關在海域巡邏時發現了一些涉及走私活動的線索,根據這項法規,他們應該將這些情報提供給相關的警察和移民機關,並與他們合作展開調查和打擊行動。同樣地,如果警察機關或移民機關發現了一些可能涉及海域、海岸等區域的犯罪活動,也應該將這些情報提供給海巡機關,並協調彼此的行動,以確保犯罪活動得以打擊和處理。 然而,根據提供的問題內容,並沒有具體提到這項法規的細節和內容,因此無法提供更具體的釋義和範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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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