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岸巡防機關與警察移民及消防機關協調聯繫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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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機關與警察、移民及消防機關間,依法執行職務或相互請求支援不能獲致協議時,應報由海洋委員會、內政部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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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資訊,海岸巡防機關與警察、移民及消防機關之間在執行職務或相互請求支援不能達成協議時,應報由海洋委員會、內政部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解決,具體規定於《海岸巡防機關與警察移民及消防機關協調聯繫辦法》第12條。根據此條文的規定,當相關機關之間無法協議執行職務或請求支援時,應向指定的政府單位報告,由相關政府單位來解決此次問題。 舉例來說,如果海岸巡防機關在執行某項任務時需要警察的協助,但是無法達成協議,應根據該條文報告給海洋委員會、內政部及所屬的直轄市、縣(市)政府,由這些政府單位來解決雙方的協調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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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